提醒國人於出國前,應及早檢查護照效期是否6個月以上 依照國際慣例,絕大部分國家或地區皆規定入境之外國旅客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,方可核准入境。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醒國人於出國前,應及早檢查護照效期是否為6個月以上:如發現護照效期不足,請儘早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、外交部中部、南部、東部及雲嘉南四辦事處換發,以確保個人權益(註:護照所餘效期不足1年,或非屬晶片護照,皆可申請換發)。
隨身行李攜帶規定:
˙旅客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所攜帶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
類物品之容器,其體積不可超過100毫升。
˙所有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
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,所有容器裝
於塑膠袋內時, 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。
˙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,於通過
安檢線時須自隨身行李中取出,並放置於置物籃
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。
˙嬰兒奶品/食品及藥物、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
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,應先向航空公司洽詢,
並於通過安檢線時,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,於獲得
同意後,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。
˙出境或過境(轉機)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
航機內購買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,可隨身攜
帶上機,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
買證明之塑膠袋內。
˙若不符合前述規定,物品僅能放置於託運行李內。
以上相關規定最新版本請至民航局查詢
注意:
˙前述規定不同目的地及航空公司或另有規定。請預
先向所搭乘的航空公司或旅行社了解有關限制。
˙美國運輸安全署(TSA)規定,打火機為違禁物品,
因此,凡搭乘飛往美國的航班或任何美國航空公司
之旅客,均不得攜帶打火機。
˙飛往香港及於香港轉機之旅客請勿攜帶或託運電擊
器、催淚瓦斯、子彈型之紀念品、彈簧刀及照明彈
,以免觸犯當地法律。
˙通過隨身行李安全檢查後,旅客即可自由活動或前
往免稅商店購物,但務必於起飛前四十分鐘,進入
候機室登機。
服務電話:
桃園中正機場第一航廈03-3982433;第二航廈03-398183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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